方达律师亲办案例
女大学生厕所弃子,检察院不起诉无罪
来源:方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31
浏览量:358

女大学生涉嫌“遗弃”罪,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原创: 资深大律师-方达

01

4月18日,腾讯新闻网收录并转载上海检察发布的一则标题为“女大学生宿舍分娩,产子后丢弃厕所”的新闻,因笔者正是该案件中女大学生(以下简称女生)的辩护律师,看到新闻后,让笔者回忆起当初办理案件的场景,通过办理该案的经历分享:如何运用刑诉法解释第85条来达到最佳辩护效果。欢迎提出宝贵建议。

02

2017年某日,某大学学生宿舍保洁工在该校女生宿舍打扫卫生时,在一卫生间水槽下的一个脸盆内发现一名弃婴。经民警排查,发现某宿舍内一女生比较可疑,对其询问遭其否认,后将其带至医院进行体检后确认该女生刚刚分娩不久,民警再次对其询问,该女生承认了在宿舍楼卫生间内自行分娩后将出生的婴儿留在卫生间内的事实。

同年9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遗弃罪”移送浦东新区院未检处审查起诉。因女生一直处于取保候审,其本人及家属也一直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涉嫌“故意杀人罪”,后续可能会变更罪名公诉至法院。这个时候,女生父亲开始着急了,一个刑事案底加上“故意杀人”的帽子,对一个女大学生的未来是致命的。通过与女生父亲的谈话,可以明显感受到期爱女心切的心情,逝者已矣,笔者站在法律层面上,无论女生是否有错,只要有一丝希望能帮助女生没有案底,毫无疑问会左右女生将来的生活。正如美国著名律师艾伦.德肖维茨(Alan Dershowitz)所述:辩护律师几乎要为其通常有罪的当事人做纯粹的、一边倒的辩护。当当事人有罪时,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运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一切手段,防止真相全部暴露。因此,积极寻找本案突破点尤为关键。

03转换思路

接受委托后, 通过依法查阅本案案卷,女生辩称其在怀孕期间仍和男友同房,且其是学校某运动队队员,生产前一个星期,还在运动队参加日常训练。因此,其实际并不知道出生的是婴儿,出生时是活胎还是死胎也不知情。检察官则认为,女生作为一个成年且具备一定知识的大学生,在婴儿出生后,既没有报警,也没有通知任何人,径自将婴儿弃于脸盆中(且用黑色塑料包装包裹),随后将脸盆置于洗衣槽中间隔层,这样的行为无疑会导致婴儿无法生存且也失去了他人救助的可能性。从女生的行为可以看出,其存在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因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通过详细阅卷,从证据层面来看,女生的辩解十分苍白,即使公诉至法院,法庭也可能难以采信。在实体方面,我们也没有有利的证据来推翻女生丢弃婴儿的行为,如何进行有效辩护成为一大难题。在苦苦思索中,笔者脑海中浮现此前代理的一起强制隔离戒毒处罚案件,该起案件正是因为送检、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在笔者向法院提出后,金山公安分局作出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为社区戒毒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和本案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样是实体无有利证据进行反证,那么只能从办案程序作为突破点,重新整理辩护思路。

04

根据《刑法》等规定,对死婴的丢弃行为不构成遗弃或者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出生时婴儿是否为活体,可以说是认定女生是否构成犯罪的决定性因素。确定辩护思路后,笔者在律所鲁律师的协助下,先后检索收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新生儿尸体检验》等有关程序性规定,记录法定程序后与本案证据所示程序进行一 一对比,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让笔者发现案卷中关于送检、鉴定程序的漏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第6款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案对婴儿的尸检过程、方法不符合规范,鉴定意见应当予以排除。此外,现场勘验笔录显示,婴儿头向下浸泡于圆盘红色液体中。根据法医学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若婴儿系活产或生产后仍存活,应有啼哭声,若婴儿在被放入脸盆内时还有呼吸,由于其头向下浸泡于血水中,肺部应当有水吸入。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案发时曾有人听到过啼哭声,也没有证据证明婴儿肺部有水吸入系溺死,鉴定意见也排除了婴儿机械性窒息死亡和毒杀的可能。因此,完全有理由推断被害人系死产或生产中即死亡。

05结尾

在承办检察官收到律师意见后,认真负责得对本案疑点进行审查,程序公正这一次没有被漠视,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进步。ps:律所鲁律师虽然尚在实习阶段,但表现不俗,对本案的成功辩护起到重要作用,在此,笔者对其表示精神上的鼓励!另外,本案对女生也是一个经验教训,希望她能在自己今后的人生道路上,认真负责并正面面对遇到的问题。虽然在法律上不构罪,但事实上如果真的有,心理上难道不会有负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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