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达律师亲办案例
加盟交定金,未开店可退
来源:方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31
浏览量:188

特许经营中,交加盟定金后不想开店,还能退吗?

原创:资深大律师-方达

2017年41日,周某与上海某餐饮公司(甲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御姐”品牌等特许经营资源,周某支付加盟款15万元,周某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5万元定金,约定余款在3个月内付清。201761日,周某因自身原因不想继续开店经营,遂向甲公司提出退还其所支付的5万元定金。但甲公司未同意周某的退款请求,理由是周某交的是“定金”,况且违约的是周某,周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周某交的定金是不是无权要求返还了呢?在特许经营合同领域,留给被特许经营人(加盟商)一线转机,定金罚则并非一律适用。

针对商业特许经营行业,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根据该规定可知,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单方解除权。被特许人(加盟商)这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被称为“任意解除权”或“随时终止权”,但加盟商任意解除权不等于任性解除权,什么条件下才能行使这一法定权利?在什么期限内才能行使?合同解除后,特许人是否需要返还加盟商支付的加盟费?条例并无明确规定。说白了,加盟商不能由着自己的想法来,想要解除合同并且拿回定金,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

从北上广江浙沪等地法院的相关判例来看,大多数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是法律赋予被特许人的“冷静期”,更多是考虑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在商业实力、经营经验、信息掌握方面具有明显差异,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谈判地位等方面相对处于劣势地位而给予其特别保护,以缓冲被特许人的冲动投资,尽量实现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在缔约能力上的实质平衡。因此,被特许人未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这是其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关键,或者说是前提条件;至于“一定期间”,也称“合理期间”,则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特许人经营资源实际利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但前提是被特许人实际上未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另外,201291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专门针对特许经营合同出过一个解答,也就是行业内说的法院内部口径,关于单方解除权和加盟费返还规定如下:

八、如何理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一定期限”及“单方解除合同”的含义?

答:《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其实质是“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实际利用之前为宜。

九、特许经营合同因无效、被撤销及解除等原因终止后,特许经营费应如何处理?

答:特许经营费用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交纳的费用。特许经营费一般在合同中被表述为加盟费、特许使用费、品牌使用费、保证金、培训费及广告宣传费等。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后,特许经营费的返还,应当根据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过错程度,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返还的金额。如被特许人无过错的,特许人应全额返还特许经营费;如特许人无过错的,特许经营费可不予返还;如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按各自过错责任分担特许经营费的金额。

从这个上海高院的解答来看,加盟商在没有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之前,加盟商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后,是否能返还加盟费视双方过错程度而定。

但在司法实务中,当前上海知产法院法官对加盟商的单方解除权行使期限各有不同认识,有的法官认为单方解除权期限不宜过长,一般为6个月左右为宜,否则容易使特许经营合同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对特许人有失公允。有点法官认可上海高院的上述解答,认为在加盟商未实际使用经营资源前均可行使解除权。

我们回到文章开头案例,仅上海地区而言,根据上海高院的解答,周某因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没有过错,加盟定金可不予返还。但在司法实务中,结合本人代理的特许经营案件经验,知产庭法官并非一律适用上述口径,还是会支持返还全额或部分费用。毕竟《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加盟商因行使任意解除权而给特许人造成了损失,比如特许人考察被特许人所支付的费用、对被特许人进行培训服务的费用,被特许人都应该赔偿。

法律事务并非单调的法条,有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认为,我交的是定金,不可能要求返还,从而失去了诉讼的大好时机。所以,专业的事,请交给专业的人来做,自己查法条和免费咨询得来的知识,不仅浪费精力,也有可能是过时而不适用的。

此外,因文章篇幅有限,诸如:司法实务中,单方解除权能否通过约定排除?双方约定单方解除权期限后,法院还能否撤销或依照具体情况重新给予解除期限等问题不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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