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8日,小王与上海X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支付4.5万元加盟费及8000元品牌使用费。加盟之前,经过上海X公司市场考察员实地考察,且市场经理都表示在江苏省海门市没有加盟店,所以小王放心加盟。但到了2018年10月中旬,小王在上海X公司接受培训之后,从朋友处获悉,在距离小王店铺不足1公里处,还开设了一家奶茶店,该店已经开业,店号为630号。该店店主找到小王,态度非常坚决,不同意小王开在特许经营合同所规定的1.5公里商圈范围之内。小王立即与上海X公司联系,但上海X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退还小王加盟款,上海X公司承诺一定会在开业之后解决这一问题。小王无奈只得于2018年10月底如期开业,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事实证明因为二店距离太近,严重影响了小王的经营业务,给小王造成了巨大损失。小王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海X公司退还加盟费、赔偿损失。
律师案前分析:
合同对“商圈”的定义作出明确约定,并以不同的加盟费用划分出不同规格等级的奶茶店,对应各自的商圈范围。在相关商圈范围内,在未得到小王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上海X公司不得再另行授权开设第二家同品牌、同类型的特许加盟店开形象店。为此,上海X公司在核定小王选择的经营场所之时应当进行审慎的勘察、评估,以确保不违反相应商圈保护的约定。现在不足1公里米的直径范围内,上海X公司先后授权案外人及小王开设同品牌、同类型的特许加盟店,上海X公司在与小王签约之前对店铺选址没有尽到审核义务;签约后,小王向上海X公司反映商圈冲突的情况,上海X公司也没有在小王正式开业前妥善解决该问题,上海X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商圈保护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
法院判决
2018年12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上海X公司退还加盟费及装修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