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达律师亲办案例
居住兼非居住房屋动迁,非居住房屋补偿款归谁?
来源:方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6
浏览量:163

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律师
文/上海房产律师 方达律师

基本案情


1964年开始,孙某与肖某生育3个子女,分别是孙某1,孙某2,孙某3,一家人以孙某的名义承租了一套位于虹口区的公有住房,面积38平米,5人户籍均在内。1999年,孙某2下岗在家,孙某与肖某商量后,同意将公租房沿街的下层约20平米由孙某2装修后对外经营小百货。随后,孙某与肖某在2010年相继去世,2017年公租房遇动迁,因孙某1、2、3对承租人意见不一,拆迁组协同物业强行指定孙某2为承租人,代为签署拆迁协议。其中由于孙某2对公租房下层登记了营业执照,公租房性质变为居住和非居住兼用。孙某1,2,3对居住部分征收补偿款能够协商一致由每人均分,但是对非居住补偿有不同意见,孙某2认为,非居住部分由其一直使用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租金一直由其缴纳。因此,非居住部分价值评估及停产停业补偿、签约证照奖励共150余万应当由孙某2一人独享。孙某1,3认为应当由三人共享有,因为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酿至诉争。


律师分析


根据虹口区拆迁政策及法院相关口径规定,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人民法院酌定。签约证照奖及停产停业损失属于实际经营人。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非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由孙某1、2、3共同享有,孙某2适当多分,签约证照奖及停产停业补偿属于孙某2单独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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