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张某某于1990年在位于闸北区老火车站附近一套公租房内报出生,户口在册并一直居住在内。张某某一路就学,至大学时,张某某响应国家号召选择服兵役,户口随之迁出至部队公共户。2017年6月,该套公租房遇国家征收,该公租房内共两本户口本,共计6个人员户籍在册,承租人系张某某娘舅。动迁时张某某由于户籍不在册,承租人拿到动迁款后拒绝给其任何动迁利益,张某某由于在外无住房,因此家庭内部对动迁利益分配产生纠纷,酿至诉争。
律师分析
根据上海市高院相关动迁裁判规则,张某某在房屋拆迁时,是由于响应国家号召服兵役,导致其户口迁出公租房,虽然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同住人条件必须符合户口在册,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但张某某此种情况属于例外,也可以视为共同居住人,且张某某在外也无住房,没有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待遇。因此张某某属于同住人之一,有权分得动迁利益。
法院判决
最后经过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最后,法院认定了张某某同住人的身份,享有了一定的动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