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底,龚某在位于上海闵行的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经过该店认证的二手车,总价款36万元,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龚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车款项。一直到2019年5月份,龚某在给爱车上保险的时候,与保险员沟通中,被告知该车曾经因为泡水重大事故,经过保险理赔,最终理赔金额达到30余万元,基本属于报废车辆。龚某遂于4S店协商退车赔偿事宜,但是4S店拒不承认,导致协商未成。
4S店说法
龚某与4S店协商过程中,4S店称,其根本不知道车辆存在保险理赔以及泡水事故的事实,而且,该车辆所有权人属于第三方张某的,当时卖车也是从张某处过户到龚某处,与4S店无关,4S店只是属于居间中介,不是直接的卖方。因此,4S店不会赔偿龚某任何损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分析
本律师在接到案件后,针对4S店的抗辩理由进行了分析,1、4S店称不知晓车辆存在重大事故,不符合常理。4S店是专业从事汽车经销的商事主体,没有理由且有足够能力知晓车辆的真实情况,而且车辆经过4S店认证,承诺了该车不具有重大事故,结合法律规定,4S店具有告知消费者真实车辆情况的义务。4S店该点抗辩不成立。2、4S店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当知晓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中已经明确4S店作为出售方,因此4S店是直接的卖方,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经营者的概念。综上,4S店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倍赔偿购车款。
法院审理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