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胡某在上海闵行某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型号为某马X系列,价款50余万,汽车销售合同明确约定汽车为全新车辆。胡某经过简单查验后,支付价款并提车。2019年5月,胡某和一位保险公司的朋友聊天,偶然得知汽车竟然买过保险,有过退保记录,而且发生在买车之前,而且车辆在出售给胡某前,已经在张某名下登记过。胡某遂与4S店交涉,4S店回复称,张某系4S店员工,之所以登记在张某名下,是为了完成销售业绩,因此,双方协商未果。
律师分析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根据上述规定,4S店将已经注册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汽车当成新车出售给胡某,明显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客观上,4S店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售车辆属于全新车,因此,客观上也实施了欺诈行为。再者,汽车作为一种精密的产品,技术复杂,价格高昂,即使是细微的区别,也会影响消费者做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更何况是已经开票,退保,注册登记过的车辆。因此,4S店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结果
2019年10月,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认定4S店构成欺诈,应当三倍赔偿共计150万元。